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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點擊數:18167     時間:2019-05-05 15:25:53 分享給好友: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效率和實施質量,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和學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是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四川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圍繞中醫藥學術發展及科技進步中重大問題而設立,在一定時間內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確職責、科學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對項目全過程實施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立項并組織實施的科技項目。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項目組織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發布項目招標指南,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評,確定立項計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

二、按任務合同確定的資助經費額度劃撥經費;

三、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四、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審核批準項目重大事項的調整、項目終止和撤消;

六、組織項目結題、鑒定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督促項目組按任務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二、提供項目實施所需的科研條件,包括按規定匹配經費;

三、檢查項目實施情況,監督經費的使用,確保研究按計劃進行;

四、建立規范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五、及時向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并按時完成合同規定的目標任務;

二、負責經費的合理使用;

三、按時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經費年度使用情況;

四、及時向單位科技管理部門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知識產權管理的情況;

    五、接受科技管理部門對項目的檢查、評估,提供準確的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八條 評審專家職責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委托或聘任評審專家開展項目的有關評審和咨詢工作。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評價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維護評審、咨詢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妥善保存相關材料并在評審、咨詢活動后按要求將其全部退還管理部門,不得復制與評審、咨詢有關的材料,不得向組織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擴散評審、咨詢的有關內容;

三、評審、咨詢事項與專家有利益關系時,必須主動向組織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評審、咨詢期間,未經組織者允許,不得與評審、咨詢對象及相關人員單方接觸,更不得以各種方式收取評審、咨詢對象的報酬和費用,不能參加影響評審、咨詢公正性的活動。

第三章  立項

第九條  立項一般包括申請(建議)、審評(論證)、批復、簽約四個基本程序。

第十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建立招標項目庫。單位、個人可以根據中醫藥發展規劃,結合中醫藥學術發展的需要,隨時向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建議,經篩選納入項目庫。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中醫藥科技發展需要,組織專家對在庫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通過后發布招標指南,經評審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一般通過發布招標指南,公開申報,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確定資助項目;亦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單位承擔項目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招標指南所確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立項依據充分,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

三、項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礎,在研究周期內能夠取得研究結果;

四、項目知識產權歸屬明確;

五、研究經費預算合理。

第十三條  申請項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者所在單位應是四川省內具有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的實體機構,財務獨立核算,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并在銀行有單獨帳戶的法人單位。

二、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財務管理制度;

三、申請者具有與承擔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基礎;

四、申請者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填寫《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研項目申請書(任務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或《任務書)》)?!渡暾垥酚身椖可暾垎挝粚徍?,經所在市州中醫藥主管部門匯總審查后,報送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省級或中央在川單位、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局直屬單位)由本單位審查后,報送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報批工作均按此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聘請專家,依據“客觀公正、綜合評價、擇優支持”的原則,對申請項目進行審評、推薦。

第十六條  根據專家評審推薦意見,經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審定,確定立項計劃。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制訂完善的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組織管理和運行機制,并與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簽訂任務合同。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建立《四川省中醫藥科研專家人才庫》。根據需要從《四川省中醫藥科研專家人才庫》遴選專家參加有關科技立項、評估、咨詢等工作。

第十九條  在項目評審、評估、論證過程中引入專家咨詢機制,專家咨詢意見將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對專家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在科技咨詢工作時,專家應遵循保密原則;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為咨詢專家提供與咨詢工作相關的資料和條件,對有關咨詢內容和項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紹與說明,并對咨詢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咨詢活動中,若咨詢專家存在違規行為,科技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記錄其信譽度、專家意見無效直至公開取消專家咨詢資格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一、項目組在項目實施期內,每年度須填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研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表》,市州中醫藥管理部門、省級單位和局直屬單位應當對本地區、本單位各項目的年度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匯總后于當年1231日前報送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二、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撥付下一年度經費或調整、終止、撤消項目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凡變更研究計劃、延期結題或終止研究工作,必須由承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按規定程序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按以下程序報批或備案:

一、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經調出、調入單位協商同意,可以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在原單位完成研究;如調入單位具備條件,也可以將項目轉入調入單位繼續研究,以上均需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報告,經調出、調入單位簽署意見,按規定程序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二、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病休、出國等)離開該項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單位必須安排合適人選代理,并按規定程序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離崗超過一年必須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由承擔單位按規定程序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批。如無合適的人選,終止該項目研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有權決定終止或撤消該項目:

一、經研究證明技術路線已不可行的;

二、研究內容已落后于國內研究成果水平的;

三、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物質條件不能落實,或違反規定使用科研經費,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四、由于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在經費到位的情況下,3個月以內未啟動研究工作的;

六、項目啟動前,負責人因故不能到崗,又無合適人選接替的;

七、研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八、知識產權界定不清出現較大糾紛的。

第二十六條  決定終止或撤銷的項目,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發文確認。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總結,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對撤銷的項目,其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同一單位連續2年撤銷項目數超過4項者,停止該單位1次申請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資格。

第五章  鑒定、結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任務,按規定程序向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提出結題或鑒定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有關結題或鑒定資料。

第二十九條  項目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務,取得預期研究結果,并符合科技部《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規程》有關要求,須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成果鑒定工作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主持。

第三十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需提供的技術資料、文件:

一、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一式五份)(申請鑒定單位蓋章)

    二、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三、研究工作報告(研究工作總結)

    四、研究技術報告(包括技術方案、技術特征、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比較、技術難度、技術成熟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推動作用、推廣應用情況及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改進方法)

    五、具有科技查新資格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

    六、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七、用戶使用情況報告(使用情況證明)

    八、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上述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文件統一用A4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相關表格在四川省科技廳網站上下載。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在技術鑒定完成后三個月內,到四川省科技成果檔案館登記??萍汲晒怯浶鑸笏鸵韵沦Y料:《科技成果登記表》、《科技成果鑒定證書》各一式兩份、《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及有關技術資料各一份。

第三十一條  項目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務,但未取得預期研究結果,不能作為科技成果鑒定者,須提出結題申請。

項目申請結題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研項目結題申請表》一式3份及Word電子文檔;

二、項目研究技術資料及作為附件的反映項目進展的典型照片、圖片、圖例等一式一份;

三、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單位財務部門蓋章)

四、單位檔案部門出具的歸檔證明(蓋章)。

第三十二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結題申請和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結題的項目,正式批復項目承擔單位。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設立中醫藥科技專項經費,用于中醫藥科學研究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項目經費來源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專項經費資助、承擔單位匹配、項目組自籌等。

第三十五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按照與項目項簽訂的《任務書》及年度執行情況評估結果按年度撥付科技專項經費。

第三十六條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專項經費的管理與使用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科研業務費;

二、消耗性實驗材料費;

三、消耗性臨床材料費;

四、儀器設備使用費;

五、科研協作費;

六、組織項目實施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當將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項目經費單獨立帳、單獨核算,并嚴格按照《任務書》的規定及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按計劃使用經費,實行??顚S?,不得挪用、截留或擠占。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經費使用規定的,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有權停止撥款、終止合同直至追回已撥經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一般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項目研究成果及知識產權,遵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條  項目的有關論文、專著、獎勵申報資料等,均應標注“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專項資助”字樣。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涉及到的《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研項目申請書(任務書)》、《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研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表》、《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科研項目結題申請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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